近日,由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韩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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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次检察开放日|护航成长 禁毒“童”行
75⁺寻找老政法精神:把“廉”字镌刻在邮检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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