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TOO”运动蔓延至中国民间公益界。
近期,多名公益人士卷入性骚扰丑闻,令人震惊。7月23日,“亿友公益”创始人雷闯承认性侵指控属实,表示后悔莫及,考虑向警方自首。
在大众想象中,公益人士的道德水平应该更高一些,没承想光环之下也隐藏着龌龊。
一直以来,很多女性特别是职场女性饱受性骚扰的侵害!
那么,女性如果遇到性骚扰或性侵,应如何去保护自己呢?
小编带你了解一下此类事件,以及国内外对性骚扰的处理方式。
如何依法保护被性骚扰者的人身权益,听听专家学者有什么见解?
性骚扰、性侵事件相关内容
环保组织创始人冯永锋性骚扰事件
7月23日,江苏南通的环保行动者指控冯永锋对南都公益基金会的女实习生和女性员工事实性骚扰,情节包括袭胸、暴打和强奸等。
7月24日,知名环保公益人士冯永锋公开发文,承认了此前网友被其性骚扰的指控,称是“借着酒劲儿放纵自己欲望所导致”。受该事件影响,一家支持冯永锋所创办环保组织的公益基金会宣布立即停止资助。此举在公益界引发争议,涉事环保组织员工称,冯永锋已不在机构内担任职位,基金会因个人事件的撤资行为不具有法律正当性。
“亿友公益”创始人雷闯性侵事件
7月23日,23岁女生赵欣(化名)在朋友圈指控,自己在3年前,遭到知名公益人、乙肝公益组织“亿友公益”创始人雷闯性侵。当日,雷闯发布声明承认性侵属实,并对当事女生道歉,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再担任“亿友公益”负责人,但其自称与涉事女生当时是恋人关系。7月24日,赵欣通过《紧急呼叫》反驳雷闯说法,称自己未与其有过恋爱,事发时雷闯先要求男女混居,此后半夜爬上她的床,并在性侵前提前准备了安全套。
媒体人章文回应性侵事件
7月25日,一篇《章文,请停止你的伤害》的匿名举报文章在网络上热传。举报人自称,今年5月15日被知名媒体人章文强奸,事后还遭到章文威胁。随后,作家蒋方舟、媒体人易小荷等人亦实名举报章文性骚扰。
当天,章文对性侵指控予以否认,称举报人所谓的“性侵”是“你情我愿的一夜情”,并在朋友圈发布一则律师函。针对蒋方舟、易小荷等性骚扰指控,回应则称,“在媒体圈、公知圈,一聚会基本上都会喝酒,男女都喝,喝酒之后就是合影,会做搂、亲、抱等亲密状。蒋方舟、易小荷所说的情况,肯定也是在我们双方酒后,才会有的情况。”甚至还指出她们两位的个人情况,“蒋方舟,一直单身,交了众多男朋友;易小荷,离过婚,经常出现在酒局上。”
海航受训飞机师涉嫌强奸女导演林淑贞
7月23日,网剧《套路》女导演林淑贞发声明称,自己在海口拍摄期间遭海航受训飞机师白某某性侵。
25日晚,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通过海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经查,7月16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在外喝酒后回到所住的酒店18楼某房间,翻越阳台进入隔壁林女士房间后图谋不轨,林女土惊醒后进行反抗并将其赶出房间。
7月24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被琼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批准逮捕,目前白某某已被警方执行逮捕。
女大学生云南支教遭游民性骚扰
7月23日,南京大学彩云支教队发布声明称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支教过程中,部分女队员受到当地游民性骚扰,不得不提前结束支教活动。
自2018年7月13日云南大彩云尖山支教队到达山顶小学,出现多起女队员被当地游民骚扰的事件,包括言语骚扰、行为骚扰、偷看换衣、偷内衣裤等。7月22日,支教队发现当地游民申某偷拍女队员洗澡,并将偷拍视频传播。针对该起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处相关惩罚。
7月23日下午,记者从镇雄县有关部门获悉,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记者就此事致电镇雄县尖山乡政府咨询,该乡乡长赵某证实了此事。赵乡长表示,政府已要求派出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惩处这种行为。
北航博士生导师陈小武长期性骚扰女学生
2018年的第一天,美国硅谷华裔女学者罗茜茜在网上实名举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陈小武。罗茜茜称,12年前,在北航读博期间,曾被自己的副导师陈小武性骚扰。
1月11日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报称,经调查,情况属实。
通报表示,校方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现已查明,陈小武存在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
通报称,陈小武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陈小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
临沂大学文学院教师郑明璋长期骚扰女学生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临沂大学文学院教师郑明璋长期骚扰女学生,并晒出郑与女学生聊天记录为证。临沂大学文学院毕业生李婷(化名)告诉记者,自己和受害女生王清(化名)6月回校参加毕业典礼时,王清听说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郑明璋骨折,便特地买东西去郑家中看望。据王清的自述,郑明璋在家中多次言语骚扰自己,并提出要与她发生关系。据李婷介绍,还有几位同校学生也曾遭到郑的骚扰。
临沂大学发声明称,经学校调查核实,郑明璋确有师德失范问题。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郑明璋记过处分,解除副教授岗位聘任,并停止其教师工作。
韩国女星张紫妍被迫陪睡、遭遇娱乐圈潜规则后自杀事件
据国外媒体报道,韩国已故女星张紫妍2009年上吊自杀,遗书中自曝曾被高层逼迫“性招待”上百次,对象包括大企业、新闻媒体高层、演艺圈人士,甚至连父母的忌日都还得同时陪睡4个男人,让她饱受侮辱愤而自杀。
张紫妍在遗书中忿忿痛斥公司:“他们就像是万恶不赦的恶魔。”她用自己的生命将经纪公司告上法庭,原本法院一度认为身为唯一证人的她已经过世,加上证据不足,无法对公司高层定罪。但案件一直没有停止过上诉,最终高等法院推翻以往判决,认定她被迫“陪睡”,45岁的社长金承勋遭判处赔偿家属2400万韩元(约人民币13.79万)。
专家解读性骚扰
身体接触骚扰
在商场、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自己的隐私部位被侵犯或被对方隐私部位侵犯。如被乱摸、对方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她人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言语骚扰
在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你真丰满啊!”等。
非言语骚扰
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自:对路过的女性吹口哨或发出尖叫声。
短信、电子邮件骚扰
经常发短信、写纸条、发电子邮件,写一些黄段子或肉麻不堪的话,多次提出与对方到私密场所约会的请求,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给他人发的短信中写道:你迷人的身材使我夜夜不能入眠。
性索贿或性要挟骚扰
以同意性服务为条件,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典型例子:老师暗示学生要“付出代价”,作为承诺学业、录取的条件。上司以职位的升迁、调迁,来暗示他人同意进行性服务等。
自我暴露骚扰
走到胡同、地下通道等比较僻静的地点时,遇到暴露狂或露阴癖者,故意走到你身边或发出声音引起你注意,然后做出下流动作,这样的“暴露狂或露阴癖”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偷窥骚扰
在商场试衣间或使用卫生间时,发现有人正在偷窥,一般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公开挑逗骚扰
在当事人极为反感的情况下,还在公共场合以开玩笑的形式称呼当事人“亲爱的”、“老婆”、“老公”、“宝贝儿”,或“开玩笑”与当事人拥抱、亲吻、动手动脚,喝酒时不断要求与他人喝交杯酒等,极会被当事人认为是对他/她的性骚扰。
三种方法取证性骚扰
一提到性骚扰,大家普遍认为,遇到这样的事只能吃哑巴亏,因为它总像毒瘤一样滋生得那么隐蔽,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最清楚。如果想要实施性骚扰行为者受到惩罚,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证据。
我国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就是传统的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时只能从这三方面入手。
人证
被他人性骚扰,可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
北京炜恒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认为,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
物证
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
江晓阳律师认为,不要畏缩或偷偷将其处理掉,要用坚定的语气向对方说:“你的行为实在无聊,若你不收回,我会投诉。”并将事情转告其他相识的人,留下物品作为证据;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邀请与馈赠。
视听材料取证
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证据,如果长期被骚扰,应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
江晓阳律师认为,如果被性骚扰,可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进行取证,但不可设陷阱取证,就是不能勾引对方对自己性骚扰,然后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都不足以构成证据。
界定性骚扰
到底什么是性骚扰,虽然说法有不同,但对此都有一个基本原则界定,即违背受性骚扰人的意愿,故意作出或者发出性的行为或者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侵权方面的著名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中的受害人不仅仅针对妇女,男人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或者同性之间也都可能发生性骚扰。关键就看是否违背个人意志,是否经过对方同意而作出的具有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
性骚扰侵犯的实际上是个人的性自主权。而当事人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完全可以就以“性骚扰”案由立案审理,性自主权也是人身权的一种。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翟雪梅律师表示,很难一一举例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但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被骚扰者在心理或者生理上产生负面反应。有的人认为还可以将是否符合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
14周岁以下无论是否自愿都是性骚扰
杨立新教授认为,14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性自主权,无论他(她)是否同意,其受到的侵害都应该算是性骚扰,严重的就属于猥亵儿童。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其具有部分性自主权,比如他(她)有权对接吻、拥抱等等这些动作表态,是愿意还是不愿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权,他(她)可以对任何有关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表达自己意愿,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性骚扰,他(她)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面对性骚扰,很多人都在劝女性们要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可当女性们鼓足勇气站出来时,却发现难撼骚扰者一根毫毛,不仅没让对方反让自己身败名裂,会不会后悔自己的“冲动”?这对其他受害者造成什么样的启示?这种宽容甚至纵容,又会对骚扰者或者有心骚扰者造成什么判断?这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法律链接
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处罚性骚扰行为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外法律
德国:199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于1980年发布的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主。
(来源:中新网、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北京娱乐信报、新京报网、找法网等 整理: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