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我一定守法经营,绝不再做‘刷单’这样的糊涂事。”近日,面对前来对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的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两家公司的负责人钱某某十分后悔地说道。曾经,这个钱某某为给自己的网店增加人气,在网上招募“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为店铺“刷单炒信”,以此提升产品销售额、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日前,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钱某某名下的两个公司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进一步推动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市场监管职能有效衔接,有力打击“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交易秩序。
“不翼而飞”的“刷单”款
“当时我在网上看到本地一公司招客服,按广告信息找去后发现是招人负责‘刷单’的,想着都是工作赚钱,我就去上班了。”2019年5月,江苏丹阳的孙某(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随后应聘成了一名“刷单”管理人员。
“公司开网店卖服装,因为网店需要人气,老板便在网上找了很多‘刷单’的‘刷手’,又把我们招过来对接这些人,负责结算佣金等。”入职后,孙某便从钱某某处领取了几部加满“刷手”微信及绑定银行卡的工作手机,此后便负责向“刷手”们发布“刷单”任务、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发送返款等事项。
2019年7月,在逐步摸清“刷单”流程后,孙某动起了侵占“刷单”款的念头。“当时我们是用微信给‘刷手’发佣金的,因为老板不天天查账,根本不知道别人有没有‘刷单’,于是我就找了几个朋友,用工作手机仿照‘刷单’数额转账给他们,让他们扣除好处费后把钱转到我个人的微信。”如此操作两个月后,未被发现的她胆子更大了起来,并在后续工作中直接用工作手机给自己个人微信转账。
为了辅助“刷单”行为,2020年10月,钱某某购买了一款软件用于“刷单”返现,需在软件中提交订单号才可得到本金及佣金。孙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提交非“刷单”的真实交易也同样可以获取商品本金及佣金。于是她再次开始了侵占财产的操作。
2021年3月,因孙某在软件中提交了一笔非“刷单”商品范围内的订单,其职务侵占行为被发现。经梳理资金流水,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间,孙某职务侵占总金额达17万余元!随后,钱某某报了警。
“刷单炒信”牵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
2022年7月,孙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被移送至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时发现,钱某某成立的A公司及B公司涉嫌“刷单炒信”,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主管部门未对两电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
经询问涉案人员、走访涉案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该院进一步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间,钱某某负责的A、B两家公司在经营网店期间,为提高网店信誉度、交易量等数据,组织人员通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刷单”,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该院于2023年1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员就本案事实情况、涉案两家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后续处理等问题进行听证,最终认定A、B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意见,该院遂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理,加大对民生和新消费领域热点问题特别是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主管部门进一步展开调查并及时处理。日前,主管部门书面回复该院,表示已对A、B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且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部分电商企业负责人员开展培训,引导电商企业遵纪守法、健康发展,并将从注重网络平台监测、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机制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
“网店信用应当是商家诚信经营的结果,不该成为‘刷手’操作的方向。为增加流量而找人‘刷单’系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电商企业引以为戒,守法经营。”丹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朱玲说道。
【检察官说法】
“刷单”违法,不要铤而走险
虚假购买、虚假评论的网络“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互联网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商业声誉,属违法犯罪行为。产品和服务是维持店铺人气和信誉的根本,踏实工作才是获得劳动报酬的可靠途径。电商平台商户应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广大群众在网络购物时亦要理性消费,识别虚假信息,同时警惕以网络“刷单”兼职为名的网络诈骗,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