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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虽负事故主要责任仍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获赔
2018-08-07 11:58:00  来源:检察日报

  【提问】5个月前,我正在给新购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时,因接到单位电话,要求我立即返回单位开会,遂赶紧开车匆忙返回。途中,由于行人徐某突然闯红灯横穿公路,我避让不及将其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因我拒绝赔偿而提起诉讼,法院近日判决,虽然我只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徐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请问: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还要全额赔偿吗?

  【回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你驾驶尚未办理交强险的汽车上路属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未办理交强险的车辆,不管什么情况不得上路。因此,你虽然打算办理交强险,但并不能改变尚未办理的事实,你也不能因此便获得了驾车上路的权利。另一方面,你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正常情况下,虽然行人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本可以通过交强险理赔获得赔偿,正因为你没有投保交强险,才使徐某失去了获得理赔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即对于限额之内的损失,如果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便必须独自担责。只有限额以外部分,才能按事故责任来分担。综上,法院判令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徐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是正确的。

  编辑:郭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