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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房突然被法院判决"另有其主" 检察官彻查"案中案"
2021-11-29 09:25:00  来源:检察日报

  十多年前,法院一纸裁定将2399.4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执行给老魏。十年后,又一纸判决,宣布其中81.9平方米“另有其主”。原本已有“大房本”,为何又冒出个“小房本”?

  老魏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后,在检察官的充分调查核实及多方协助下,一场历经8年的房产纠纷画上句号。老魏的房产终于保住了。

  取得房屋产权十年

  “大房本”中冒出“小房本”

  2018年,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居民老魏来到丹东市检察院,委屈地向接待他的检察官诉说自己碰上的一件糟心事儿。

  “我有当年的判决,有房本,这些房屋都是我的,怎么就突然冒出其中一间房屋成她的了?”老魏告诉检察官,自己的房子平白无故被法院执行给他人,心里实在不解,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丹东市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一边耐心地安抚老魏激动的情绪,一边听他讲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原来,早在2004年,老魏因另一案的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取得了宽甸县某物资贸易中心所有的某小区共计2399.4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并办理了产权证,当时并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这些年,老魏一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直到2014年,一个名叫魏某华的素不相识的女人手持一份生效判决,将老魏告上法院,声称老魏当年获得的房屋中,有一处81.9平方米的房屋是自己的,请求法院判令老魏腾出该房屋,而法院也支持了魏某华的诉讼请求。

  “究竟是老魏有理,还是魏某华有理?”检察官审查发现,老魏申请监督的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之所以败诉,重要原因是魏某华起诉时所持有的那份生效民事判决是判令魏某华胜诉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要想真正解开老魏困惑,只有从法院支持魏某华的诉讼请求入手,通过调查核实,彻底查清事实真相。

  重重疑点露端倪

  检察官彻查“案中案”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办案检察官敏锐感觉到,魏某华诉某物资贸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于是立即到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努力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办案检察官在审阅案卷时发现,2014年,魏某华仅仅凭着一份2012年后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收据便将某物资贸易中心起诉至法院,声称合同原件已丢失,请求法院确认后补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某物资贸易中心依据该合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庭审中,某物资贸易中心对魏某华陈述的事实全部认可,毫无对抗辩解,对该房屋一直没有交付的问题,双方却避而不谈。法院判魏某华胜诉后,她立即依据判决到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证。

  “怎么会只有单独一间房屋被卖出,还突然冒出来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原件又正好丢失了?购房后长达十余年,魏某华为什么既不主张权利也不实际居住?庭审为什么毫无对抗?这个魏某华又是何许人?”审阅完案卷后,办案检察官的脑海里冒出了一连串的问号。

  鉴于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丹东市检察院遂将该案交由宽甸县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并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两级院检察官组成办案组联合开展调查工作。检察官们一方面到宽甸县婚姻登记部门调取魏某华婚姻状况材料,调查魏某华与某物资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并到魏某华父母所在村委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前往宽甸县住建局了解涉案房屋状况,调查魏某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检察官们深入调查,魏某华的真实情况浮出水面——年仅24岁的她,2001年大专毕业后,到某物资贸易中心任文秘,月收入1000余元,父母都是农民,家庭收入一般,魏某华当年名下不动产涉及三四套,购买能力值得怀疑。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有一个重大发现,即魏某华与某物资贸易中心前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曾存在夫妻关系,两人在2006年至2017年间,结婚、离婚、又结婚、又离婚。如此反反复复地拿婚姻当儿戏,背后一定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而某物资贸易中心后来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又系陈某某的亲外甥,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至此,一张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关系网昭然若揭……

  错误判决被撤销

  房主权益得到维护

  据老魏介绍,为了追回房屋,他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办案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就案件定性、调查取证等问题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制定侦查预案、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最终,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魏某华等3人均交代了实情。案件突破口打开了,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某物资贸易中心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老魏以物抵债后,因其测绘面积比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多出81.81平方米,为要回多出的房屋,陈某某便与魏某华相互串通,妄图瞒天过海取得该房屋。于是,双方谎称在2002年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中一间面积为81.9平方米的会议室,以每平方米3000元出售给魏某华。后又在某物资贸易中心现法定代表人马某的帮助下,虚构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收据,并把合同上的购买时间标注为2002年,还为魏某华补开了购房发票。

  随后,魏某华拿着这份虚假合同及购房发票,向法院申请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老魏的糟心事儿也就此开始了。

  2018年8月,丹东市检察院就魏某华与某物资贸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一案,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经审查,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该案认定为虚假诉讼案件,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魏某华的诉讼请求。

  收到生效判决后,检察官又马不停蹄地对老魏返还原物纠纷申请监督一案,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某物资贸易中心与魏某华串通,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此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房屋买卖事实存在,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将涉案房屋判为魏某华所有,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损害了老魏的合法权益。现魏某华与某物资贸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判决已被撤销,魏某华无权主张返还涉案房屋。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至此,老魏的房产终于守住了。

  针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检察机关还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

  ■检察官说法

  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破解虚假诉讼“查证难”

  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诉讼双方多是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他们在庭审中表面对抗、实则联合,常常相互串通甚至伪造证据来骗取法院判决。正是因为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践中,虚假诉讼受害人往往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获取证据来推翻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为检察机关全面查处虚假诉讼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手段。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在规制虚假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贯彻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一个监督申请,监督两起案件”,既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两级检察院对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出,破解虚假诉讼“查证难”问题,一方面要用刑事侦查的思维,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办案中注重运用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走访相关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约谈案件承办法官、委托鉴定等各类调查核实手段,进行全方位查证,把工作做细,把审查做深,把证据做实;另一方面要探索运用“刑民并进”方式提升办案质效。确立民事调查核实与公安刑事侦查同步进行的办案模式和思路,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后,联合侦查人员,并引导其进行外围证据收集固定,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资源优势,发挥公安机关查找、讯问、侦破的能力,夯实固定案件证据。在提出民事监督意见的同时,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及司法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合力。

  (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石宏)

  编辑:丁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