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经河北省沽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2021年6月至8月,张某为生产、销售化肥,寻找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其注册了两家名为“英国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后在无极县租赁了一间厂房,利用化肥原料搅拌的方式生产平衡型大量元素水溶肥以及高钾型大量元素水溶肥,并将所生产的72吨化肥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
刘某明知张某生产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且前后三次出售给其他农资店,销售金额为26.2万元。经鉴定,张某、刘某生产、销售的化肥中氮、磷、钾等元素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沽源县是蔬菜种植大县,蔬菜种植是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当地农户购买并使用了上述化肥后,发现种的胡萝卜较往年减产了,后把化肥拿去鉴定才发现是不合格产品,遂报案。2022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9日,沽源县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会商研判,建议从化肥原料上游、相关人员转账资金走向、聊天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入手,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寻找证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该案的重要证据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于今年1月4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拒不认罪,辩称不知道进购的化肥是不合格产品,因与张某熟识,基于对其信赖,所以未曾向张某索要合格证以及化肥检验报告。
究竟刘某是在狡辩,还是真的冤枉了他?检察官针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梳理、研判,在对张某与刘某认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联系频次进行分析后发现,二人只是在一场会展中认识,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并非多年合作伙伴,且张某明确对刘某说过,他可以根据客户需要定制各种配比的化肥,价格低廉。
检察官经调查还发现,刘某曾多次去过张某在无极县的生产厂房,见过生产化肥的设备以及方式,明确知道在那种环境下生产不出合格的化肥,并且其向张某进购的化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为此,检察官向刘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刘某承认自己确实知道化肥是不合格的。
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年1月17日,沽源县检察院以张某、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9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导致农田减产或绝产,给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此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向制假售假行为坚决‘亮剑’、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践行,更是‘检护民生’的有力举措。”5月15日,沽源县检察院检察长董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