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万元究竟是转让款,还是代缴契税和其他费用?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历经多轮诉讼仍未得到解决。日前,在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案件获得改判,这场历时十余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以为交易完成却被告上法庭
2007年9月1日,H公司通过拍卖竞得X公司转让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为4000万元,分时间、分阶段付款,并由H公司承担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以及不超过50万元的各项费用。H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了房产项目。后经税务部门催缴,H公司依法补缴了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160万元。
H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以为这笔交易已经尘埃落定,却没想到X公司竟找上门来索要土地转让款。“我们已经付过转让款了啊!”“那笔钱是用来抵扣我公司代付的契税和其他费用的。”双方争执不下,X公司便一纸诉状将H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H公司立即偿付拖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60万元、其他费用15万元及利息损失。
醴陵市法院经审查认为,X公司在代缴16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后,通过拍卖公司将契税发票转交H公司,还立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H公司名下,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相关财税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亦证实X公司确实缴纳了160万元契税,这应推定为是X公司代H公司缴纳的契税。H公司支付给X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中,包括了X公司的代付税款,因此,H公司仍欠X公司16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H公司于2008年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开发利用,获取了利益,故H公司应支付欠X公司的16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和15万元其他费用,但无须支付X公司的利息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后,两家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提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H公司向X公司支付175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及利息损失。H公司遂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发回株洲市中级法院重审,株洲市中级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梳理案情找到判决疑点
2022年1月24日,H公司到株洲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阅读了监督申请书,对H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等进行了认真梳理后发现,该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这笔175万元款项究竟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还是160万元代缴契税和15万元其他费用。
厘清案件的基本脉络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与监督案件相关的卷宗。经审查,检察官发现法院判决存在疑点:仅凭一份不完整的缴税证明能否认定X公司代缴160万元契税的事实;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就能推定那160万元是X公司代缴的契税。但现有的证据显然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还要进一步查明事实。
随后,承办检察官反复查阅案卷、重新梳理证据,经仔细核对和综合分析,发现X公司提供的缴税证明上既没有写明缴税人、缴税时间和缴税票据编号等内容,也没有发送对象、制作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明显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从H公司提交的两份新证据里,承办检察官捕捉到一个重要信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X公司和H公司在各自土地权属转移环节均应缴纳税款,X公司没有代H公司缴纳契税的义务。
“从X公司提交的160万元契税票据及税务稽查部门的证明材料分析,该160万元不能被认定是X公司为H公司代缴的契税。”承办检察官介绍,“更何况,X公司在同一时间还缴纳了一笔20万元契税,税费共计180万元,这与H公司针对案涉地块需缴纳的160万元契税金额也对应不上。”
实地核查后提请抗诉
为保证监督意见有理有据,承办检察官就焦点问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前往相关部门走访和调查,充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除了向完税证明的开票人询问当时的开票情况外,承办检察官还调取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整套办证档案,并询问了不动产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发现,2008年之前的土地权属登记适用《土地登记规则》,该规则并没要求办证时核验缴税情况,办证档案里可能有契税缴纳材料,也可能没有,并不能认为办好证了就缴完税了。因此,法院以X公司为H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推定X公司已为H公司代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并不能成立。
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审理情况、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后,株洲市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抗诉条件,遂提请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后,于今年3月15日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法院认为,X公司主张代H公司缴纳16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缺乏依据,H公司已向X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4000万元,故H公司仅须向X公司支付15万元其他费用和利息,而无须向X公司支付160万元款项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