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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坍塌,造成的损失怎么赔
2019-12-24 16:11: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高先虎 刘吟雪)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申请监督案件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错误,遂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抗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十堰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近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

  2004年4月,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十方院村村委会(下称十方院村)与杨某签订《林场土地租赁合同书》,十方院村将该村一片荒地可利用的砂石山租赁给杨某,后杨某成立红旗砖厂将该砂石山作生产经营使用。

  2005年10月,郧阳区磊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磊源公司)登记成立,并于2010年7月通过出让方式,在十方院村临近红旗砖厂150米处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十方院村原有一条公路直接从磊源公司厂区穿过,该公司新建厂房后,将公路改为从厂房围墙外绕过。

  2012年7月的一天,郧阳区骤降大雨,磊源公司厂区围墙外的公路垮塌,两天后再降大雨,厂区的围墙继而垮塌。磊源公司发现,厂区垮塌处周围石壁上有挖掘的痕迹,而围墙外公路下方系红旗砖厂采挖砂石的场地。经郧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磊源公司围墙内外山体坍塌修复费用需要177万余元。

  2012年9月,磊源公司向郧阳区法院起诉,以红旗砖厂开采行为造成相邻不动产即该公司围墙内外山体坍塌损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体被开挖和雨水冲刷都是造成磊源公司围墙内外山体坍塌的原因,虽然杨某在其租赁土地范围内开采砂石,但其开采行为危及了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加上磊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后果持续扩大,应由磊源公司和杨某共同承担责任。考虑到该案中山体坍塌损害系多因一果,一审、二审法院先后判决杨某按照山体坍塌所需修复费用的40%承担赔偿责任,即由杨某赔偿磊源公司损失7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磊源公司承担。

  2017年10月,杨某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十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该案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磊源公司用地红线图、红旗砖厂用地规划图,以及事发时间段天气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核实。

  根据从郧阳区国土部门调取的磊源公司用地红线图(卫星定位图)、红旗砖厂用地规划图(卫星定位图),该院审查认为,垮塌区域在磊源公司用地范围之外,磊源公司对垮塌区域的土地不享有合法权利,该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错误。

  2017年12月,十堰市检察院据此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采纳了十堰市检察院的意见,于2018年10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十堰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

  日前,十堰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磊源公司对垮塌区域不享有使用权,但对东侧围墙及围墙内坍塌的区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鉴于红旗砖厂的开采行为、自然原因、磊源公司自身责任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了山体坍塌的损害,法院判决杨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赔偿磊源公司73万余元材料费损失的30%,共计2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磊源公司自己承担。

  编辑:张歆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