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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财物被盗 报警反被抓了?原来是醉驾到现场的
2018-08-30 08:57: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接到车内财物被盗的警情,民警到现场后,却把报警人卢某给抓了。原来,卢某是醉驾到达案发现场,他车内的财物并未被盗。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车内现金被盗报警

  民警查出报警人醉驾

  5月26日中午,高邮警方接到一男子报警,称自己车内财物被盗。民警随即赶至高邮某窑厂,找到报警男子。经查,他叫卢某,今年25岁,高邮人,是一名驾驶员。

  此时,现场停放着两辆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面包车,都是卢某的。卢某称,失窃案发生在面包车上。当天早上,他把面包车停在窑厂后,驾驶货车外出运货,回来发现面包车被人挪动,上车一查,发现车内的钱包中少了2000多元现金。他怀疑,是被挪车的人偷去了,打电话报警。

  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卢某满口酒气,怀疑他醉酒驾驶,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器对其进行检测,显示结果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将卢某带至医院抽血。经检测,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

  车内财物未被盗

  因危险驾驶罪获缓刑

  卢某交代,案发当天中午,他在宝应一位同行家里,喝了两瓶半啤酒,后驾车回到高邮某窑厂。发现面包车被人移动过,车内现金不见了,情急之下报了警,不成想,醉驾因此露馅儿,自己反被抓了。

  案发后,民警对“卢某车内财物被盗案”展开调查,结果却是,卢某车内并无财物被盗,因为酒后记忆错乱,导致了这场乌龙事件。

  近日,高邮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后,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扬州检察综合扬州晚报)

  编辑:郭珍意